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耕地,乙方愿意承包。经甲与乙方研究协商,特定出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把村南片的南坡地租给乙方,总面积为xx亩,租期四年(即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底止)。每亩每年租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一次性交清)。
二、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不准开采、种树及种植香附经济作物,只限于种植农作物,如番薯、水稻、甘蔗、花生等。
三、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期满后要保持耕地的原状交付给甲方。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因地权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五、乙方因承包期满后农作物不及时收获,甲方应酌情延长租期一个月以内,不收租地金。
六、乙方所在租地的一切设施在租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七、乙方租期满后,甲方若要把耕地承包给他方,同等条件,应优先给乙方承包。
八、在租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如提前终止承包,按使用年限赔偿给乙方经济损失。
九、在租期内,此块耕地若被政府征用,甲方要给乙方退回剩余时间相应的租金。
十、甲乙双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研究再做决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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