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石油代销合同

2021-08-12 来源:尚车旅游网

  甲方: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局集团物贸公司

  丙方:用油单位(*项目部)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中铁《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产品集中采购与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物资[20xx]50号)要求及《中铁*局集团石化产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数量、金额、柴油执行标准

  1。合同的标的为*项目部施工用柴油。实际执行中,以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下发的月度《供需平衡计划表》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并以三方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价周期内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定价依据作为合同金额。

  2。考虑到施工现场的特殊性,乙方、丙方可在每个月15日前对下个月的《供需平衡计划表》调整一次,包括型号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方式及数量等,调整的数量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当月需求计划的正、负15%。特殊情况下,三方协商处理解决。

  3。本合同中柴油执行或高于GB19147-20xx轻柴油标准。第二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按照归口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所需资源(包括零号及其它品号柴油的数量、执行标准、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联系方式等)的落实,编制《供需平衡计划表》经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批准后反馈乙、丙方。

  2.负责定期向乙方、丙方通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价情况,与发改委调价周期同步与丙方洽商并采取书面方式确认价格。

  3.负责协调油品供应中的有关问题,如需配送的协助联系运输队伍。

  4.定期与乙和丙方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根据丙方提供的由乙方确认的开票清单及时向乙方开具发票。

  (二)、乙方

  1.向丙方出具书面委托统一付款、价格认定的确认函并抄送甲方。当需要委托配送应书面向丙方出具办理统一委托运输的函。

  2.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时核算油品需用量、编制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丙方。

  3.出具油品验收、结算等有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联系方式等。

  4.及时组织自提油品、配送油品的验收工作,确认数量,对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书面反馈丙方、甲方及发货油库。

  5.需要乙方代付货款的,由乙方根据需求计划向甲方付款。乙方有权按照付款金额向丙方收取货款。

  6.向甲方和丙方提供开具发票的清单及开票信息。

  (三)、丙方

  1.根据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及时汇总上报物资主管部门,及时向乙方反馈供需平衡计划表。

  2.作为相关方,参与甲方和乙方的价格洽商。

  3.根据乙方的授权委托,按照合同向甲方或乙方(乙方代付货款时)支付货款。

  4.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提油(或配送)计划,建立合同、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并向甲方书面确认油品自提或配送到工地的数量。

  5.跟踪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存在质量、数量问题的油品应妥为保管。

  6.向甲方和乙方书面反馈开票清单与开票信息。第三条交货地点、时间、收货人(单位)

  1。三方约定,交货地点、时间等以《供需平衡计划表》为依据,以书面提供的发油计划申请单为准。

  2。交货方式:本合同采取自提或配送两种交货方式。买方在《供需平衡计划表》中或买方出具的书面需求计划通知中明确。

  3。当采用自提方式交货时,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距项目最近或最便捷的油库,运输由丙方自行组织。

  4。当采用配送方式交货时,交货地点为丙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运杂费计入价格中由甲方承担,采用一票制结算。

  第四条交割

  (一)、自提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以指定油库计量设备发货量作为结算数量。如有异议,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应向发货油库提出,并与油库方现场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果,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时协调处理。

  2.质量:发货油库在装油前应向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提供本发货批次《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如丙方对质量存有异议,可向发货油库提出采样申请,双方共同采样加封。如果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将封存的样品送到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实由于油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配送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甲方委托的运输公司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工地后,随车押运人员与丙方指定的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在乙方工地过秤(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量入库。两次过秤时,以实际重量差为油品计量结果。如果计量结果和甲方开具的出库单误差在规定误差以内(柴油、燃料油为±0。3%,沥青为±0。5%)以甲方的出库单为准。

  2.质量:甲方应向乙方随车提供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在现场交接时,如乙方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对质量有异议,应由甲方随车押运人员、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对本批次产品取样并封存,如果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查。确实由于油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价格

  1。在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的供应基础价格及浮动范围内,在国家发改委调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价格浮动幅度,并以《价格确认函》(盖章)的形式对价格进行明确。

  2。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同一价格周期内,无论市场价格上浮或者下调,实际执行价格不变。

  3.结算价格:本合同价格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同一价格周期内,在发改委公布的零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元/吨。

  第六条结算及付款

  (一)结算方式

  1.根据中国中铁与中国石油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本合同的结算方式原则上采取先款后货。如需采取月结,需由丙方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2.当以银行承兑汇票(非背书转让)方式办理货款时,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由承兑汇票出具方承担,可将利息计入价格中。

  (二)、付款方式

  1、现款付款:如采取垫付方式,丙方将每期货款足额汇给乙方后,并书面委托乙方将现款汇入甲方账户。如采取自付方式,丙方将每期货款足额汇给甲方账户。

  2、月结付款:经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书面批准后可实行月结方式付款。采取月结方式付款时,如丙方不能如期一次性结清,对剩余未结清的实际供应数量,按照每月每吨50元的财务费用计入结算价格中。实际月结时,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20日,甲、乙、丙三方互相组织对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发票每月25日对账时,乙方同时向甲方书面提供丙方详细的开票数量、信息,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

  第七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中国中铁法务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行:账号:签订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