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兹有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亚曼牙乡电站农场东面4村温塔西砖厂(疏勒县利达砖厂),甲方将砖石转卖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砖厂包括的基本设施为:32门能正常使用的窑 座,450砖机一套,含全套电机,供电变压器200千伏安一台,含350米线路,住房四十间,运输工具全套等,砖厂的使用土地面积为100亩。
二、根据双方协商该砖厂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确保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齐全,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
四、甲方应确保该砖厂所有权明析,无纠纷。如因砖厂所有权不清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及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乙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过错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办理齐全, 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先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50万元,乙方在生产期间每月偿付给甲方5万元,至尾款50万元还清为止。
六、在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后,该砖厂的所有权归乙方,若该砖厂被国家或企业占用,所有赔偿归乙方。
七、在乙方接收砖厂之前,因砖厂所有权问题发生的所有债权和民事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及其第三人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提起仲裁、诉讼等。
八、20xx年10月至砖厂过户到乙方之前,砖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身及财产损害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可依此协议向甲方追偿。
九、20xx年1 0月买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在合同履行中,如因第七、第八条的原因,导致乙方生产扰、破坏损失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即甲方应对乙.方的财产、人身而遭受的各方面的,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干扰乙方停产或拖延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每日20000元的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由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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