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 五金产品供货等事项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甲方采购产品清单汇总: (见附件)
签约日期: 年 月
备注:乙方提供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2.合同暂估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所有产品乙方免费提供的技术支持
3.合同总价结算:
3.1、 数量:数量以交货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书面通知计算确定,以甲方的签收回单为最终确认实收凭证。甲方有权利增减数量,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品牌。
3.2、 价格:产品的单价为固定价格;如甲方要求增加产品型号报价,以双方确认的补充报价书为准;
4. 产品的包装标准:
4.1 产品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运输。
4.2 产品所有包装物以及所产生的包装费由乙方提供及承担。
5. 货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5.1 五金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既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内标准的或行业标准的,以高者为准。
5.2 乙方应提供同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5.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进行维修,维修造成的材料、设备、人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 货物的运输及交货:
6.1 合同签定后,根据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合同规定的产品送抵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
6.3 送货地点为: 。
6.4 甲方须指派专人对乙方所供之产品进行到货验收,并签收乙方提供的送货签收单。产品的到货验收应包括产品的品牌、数量,型号,外观及完好情况;收到货后,甲方随即向乙方签发由乙方出具的“送货签收单”。
6.5 乙方向甲方工地的运输途中以及卸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等情况均有乙方承担。
6.6甲方指定验收接货人为 ,或凭甲方盖章签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7. 付款方式:
7.1 甲方选择以 分批次支付 方式支付乙方所有款项。
7.2 合同签订后:付款按批次付款。每批次要货前10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在7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额的70%,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至货额95%的货款予乙方,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正规发票。
8. 合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
8.1 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交货给甲方,不得自行随意更改价格。如任何一方要作价格调整,均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8.2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要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双方协商。
8.3 如甲方有新增的产品超出本合同范围,应及时与乙方协商,以便双方制订新合同或增补合同。
8.4 凡甲方要求在本项目增加购买乙方其他规格型号的五金产品时,乙方需要据此合同附件相同的下浮比例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同比例下浮优惠后进行价格调整供货。
8.5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均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产品。如发现不是雅洁品牌等冒充行为将扣除乙方该批货款的20%的违约款,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负全责。
9. 售后服务:
9.1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生效后提供甲方现场技术安装指导。
9.2 所有五金及配件提供一年保修,并在保修期结束后提供有偿终身维修服务。
9.3 产品安装时,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安排技术人员赴工地现场协助甲方进行产品的安装及调试工作。甲方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乙方技术人员必须到达施工现场。
10. 违约责任:
10.1 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应尽义务的,一律视为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甲方逾期付款,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每逾期 1 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 1 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30 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对乙方一切损失的赔偿。
10.3 乙方逾期供货,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每逾期 1 天,应向甲方支付本次定货产品金额的千分之 1 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对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
10.4 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将无条件在两日内更换,在乙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之前,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中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更换的,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该批货款总价20%的违约金。
11. 纠纷解决方式:
11.1 有关本合同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的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妥善解决时,双方约定在项目所在履行地提起诉讼,最后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12. 其他:
12.1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介入、自然灾害、禁运和其他不可预测或避免的事故等风险而无法履行合约或延误时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乙有效证明,双方应根据事故的合同的影响程度统一协商,以决定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或是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方对此做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决定。
12.2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12.3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正式文本,如招标书、投标书、产品报价单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供双方核查、参考。
12.4双方在合同上所注明的通信地址、联系方法为双方履行通知等义务的指定方式。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合同所提供的联系地址是双方寄发函件的依据,必须真实准备。任何一方提供的通信地址错误或拒不接收对方的函件,则发函方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函件的,自寄出的次日起满三天即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12.5合同执行期内,乙甲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需 方:
供 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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