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3小时前
1、公司未签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2.1-2008.12.31双倍工资(即11个月的工资);
2、如果公司未为你缴纳社保,可以企业违法为由,即时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金额是经济补偿的2倍。因你工作10年,经济补偿金是10个月工资,赔偿金就是20个月工资。同时因为公司未缴医保,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医保待遇的责任。
3、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工作以来社保,这个要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仲裁没有管辖权。
前两者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后者要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不过以上说的都是理想状态,其实你到了仲裁,仲裁员会进行调解,到了劳动监察大队,他们也可能推三阻四。之所以列出来,是要你明了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你也要做好心理准备,维权之路不会顺利。因此,自己的底线要做好。
热心网友 时间:13小时前
工作了10多年来,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视为公司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啦!如果你想离职回家,我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公司,这样,你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的。
如果你按厂规正常离职,那么你是得不到什么补偿的啊!
热心网友 时间:13小时前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