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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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0:04

为强化城市供水管理,推进供水事业发展,确保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需求,并保护供用水双方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太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水用户,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本办法中的城市供水,涵盖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以及二次供水三种形式。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供应生活、生产等各种用水。自建设施供水则是指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主要供应本单位的各类用水。二次供水则是对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供应。

在城市供水过程中,需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科学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同时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需求,实现均衡供水。

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供水工作。各区由其直接管理,而各县(市)则由各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供水管理工作。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部门则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则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及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是城市公共供水的主要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从总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研究推广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的经费,以提升供水现代化水平。

对于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激励供水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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