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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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6:3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涉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若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指使相关人员实施此类行为,将面临立案追诉。追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2. 以明显不公允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同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3. 向明显无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4. 为明显无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6. 导致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

7. 其他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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