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过户要什么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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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4

公租房是不能过户的,公租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扩展资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4

公租房不可以过户。

1、公租房的产权属于*机关,是不能过户的。而公租房指国家提供*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其它方式进行筹集房源、专门对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公租房不是归个人,而是归*,因此公租房不能过户。

2、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公租房只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 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3、购买公租房,只能居住和继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就算你通过购买公租房成了有产者,但如果你要出手卖的话,这套房子只能卖给*。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租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5

 公租房个人是没有产权的,只有承租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
  以上住房手续齐全,可以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收入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5

市、区县*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去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年龄结构、性别、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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