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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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5:47
1.合理划分*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这实际上是如何处理集权和分权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统一的*集 权制的国家,应以集权为主,在集权的前提下适当分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为主、地方为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宏观*手段的税种,应由*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该由*统一掌握,如消费税、关税等;对属于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可由*统一立法,但将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交给地方,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资源税、房产税等。对于地方特色较强、收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可以赋予地方立法权,如契税等。 当各级各类税收立法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协调:(1)法律优先原则,即任何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立法权优先原则;(3)新法优先原则;(4)特别法优先原则。
2.明确税收立法主体,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是不相同的,国家立法的地位、权威性、效力都较强,因此,应该健全全国*和省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机构。另一方面,授权立法有针对性较强、较具灵活性和时效性等优点,但也要适当地保留。我国当前税收立法应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以授权立法为辅,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状况。
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缺乏一个母法作为统领。建国初期,曾制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起过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后来中止执行。因而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税权划分原则、标准和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建立完整、规范的税法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然后,依据《税收基本法》制定各个单行税收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助于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协调。
4.规范税法的解释权。中国的税法解释政出多门。*曾一再强调“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及各部门都不能开减免税收的口子”,这使得地方*越权制订税收规章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还是有不少基层的*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理由擅自制订税收优惠规章。由于这些规章的制定会给邻近的地区产生影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影响税法的刚性约束力。所以应统一规范税收法律的解释权,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5.完善税收立法程序。中国税收法律由国家税务总局草拟,这是因为他们较熟悉业务。但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不符合一般立法惯例。税法的立法程序应为:由人*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等)起草税法;草拟完成后交由人*律工作委员会审查;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部委及各省级*、*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也应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修改后提交全国*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以国家*的名义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