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再也不用为如何勾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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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06

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和绝大多数省市新办及未评级的一般纳税人都不能进行网上勾选确认,仍然只能采用扫描认证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包括:有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信用为*、B级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D级纳税人除外。2017年8月份以后,北京,大连,山西,苏州等省市将本辖区内新办及未评级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认证范围,但是这些地区的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仍然需要扫描认证。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应答时间:2021-07-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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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06

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选
新办企业和D级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企业不能勾选认证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专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普通*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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