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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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与*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实现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现设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补贴。*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参保。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补贴外,可依法继承;*补贴余额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支付。*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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