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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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6-05 08:25
2021年11月新规定有哪些呢?都有什么变化呢?还不知道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全国性新规:
1、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2、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3、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
4、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缓税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地方性新规:
1、北京市发布《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表示2021年11月1日起外地车进京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2、根据《安庆市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对2021年8月18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2021年1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3、根据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11月1日起,山东省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5、《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
6、《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7、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自11月1日起实施。
8、11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上调。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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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2022年已经来临,这个1月国家又有哪些与环保相关的*、标准实施?2022年实施环保*标准,2022年国家新环保*解读如下:
标准相关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shou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
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危险废物相关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相关
1、《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水污染相关
1、《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相关
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相关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关
1、《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环保相关
1、《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此次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