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产生纠纷之后,有以下几个解决途径: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二、由第三人调解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然人如果和物业产生纠纷,主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点:当事人和物业自行协商,通过沟通与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1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合法原则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合法原则是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既要符合基本法律。(二)物业管理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物业管理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是处理不动产或与不动产有关的争议的基本准则。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是自行约定仲裁条款的,则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受案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协议,不受地域限制。(三)物业管理纠纷尊重协议和合同的原则因合同和其他民事活动(如代理)引发的纠纷,应重视当事人之问的约定,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和协议为从基础进行处理,尤其要尊重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于双方议定的条款,只要不与强行法冲突,就可以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四)着重调解的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性质的物业管理纠纷,如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着重调解的原则不仅是在诉讼或仲裁阶段要经过调解程序,在合法的前提下要尽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时解决纠纷,便利执行。另外,还要充分发挥一些社会服务组织的调解功能,如通过物业管理协会和消费者权益组织,以及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主持调解一些纠纷。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纠纷解决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1、自愿平等原则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凸显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体现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2种观点: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合法原则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合法原则是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既要符合基本法律,如《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要尊重当事人依法设立的合同。(二)维护合法的业主团体自治规约效力的原则业主团体自治权和自治地位是法规确定的,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是守法支持的。在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涉及业主公约的正当约定条款适用时,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予以维护和贯彻执行。(三)民事纠纷尊重协议和合同的原则因合同和其他民事活动(如代理)引发的纠纷,应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合同和协议为基础进行处理,尤其要尊重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于双方议定的条款,只要不与强行法冲突,就可以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四)障社会公益优先实现和社会安定的原则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保障社会公益实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物业管理纠纷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要教育当事人顾全大局,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业主团体自治事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行政机关合法行使管理权。处理物业纠纷的方式有很多,但具体也应该根据物业纠纷的详细情况分析,如果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当然,业主在正常情况下也应该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一、物业管理不合理找哪个部门解决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拿出收费合理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收费的合理依据,业主有权拒交,如果符合物业收费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果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业主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一)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二)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四)向法院起诉;(五)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二、物业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一)原告起诉。(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八)判决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