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不立案的案件怎么处理1、不立案的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下:(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3)如属行政案件你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立案需要的手续有哪些1、身份证复印件;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4、证据材料复印件;5、诉讼费。
第3种观点: 民事案件,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起诉讼,如果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民事案件不立案的条件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