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的规定
2024-11-13
来源:尚车旅游网
公司因以下原因终止运营:
(1)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已到法定营业期限或出现其他解散事项;
(2) 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
(4) 在法律层面,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停或撤销;
(5)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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