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记录,但报案人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会保密的,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不用过于担心泄密的问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