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调整至建制镇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凡在本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人在本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使用经营性土地需履行纳税义务。
一、土地等级
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的确定,按市地税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以半年为纳税期,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调整产生的新增税款,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持使用土地相关证书、文件或合同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以及申报纳税等确认手续,具体携带资料及有关工作流程可咨询主管税务所。
三、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