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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会否承担责任?

来源:尚车旅游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只限于交强险,商业险只负责扩大损害部分,肇事逃逸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规定的无效条款,需依法操作并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肇事问题的保险赔偿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来操作,不是你说怎样解决就可以怎样处理,但是自己的合理需求,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问题的处理就会比较简单,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多加践行,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自己的直接损失。

结语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而商业险部分,只有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需要投保人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然而,保险赔偿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同时加强自身权益保护,以减少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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