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首先要证明的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此主张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当然,如果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持劳动合同自然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话,劳动者就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该通知可以看出,在证明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也可以提供工资卡、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工作服、工作证等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如何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处于一个不利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旦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将很难成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大量得不到解决,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要收集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时要注意:
第一,不要等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去收集证据,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还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得在平时工作时一有机会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如果劳动纠纷时因劳动者工伤产生的赔偿引起的,那么要记住在劳动局工伤认定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往往要求做证人证言的工友必须在场并现在仍在该用人单位上班的并且要数位这样条件的工友做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