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卫生系统实际,结合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待遇暂行办法。为进一步科学规范管理临时工,建立长效的工资待遇机制,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将本着“谁用人谁出资”的原则,临时聘用人员各项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各医疗卫生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根据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岗位等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从7月1日起,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础月薪执行统一标准。
一、基础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学历为中专的基础月薪为1200元;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基础月薪为1300元;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的基础月薪为1500元;第一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的基础月薪为2000元。
工勤人员:第一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按中专的有关待遇对待,其它学历按相应学历对待。
基础月薪如有调整,按照省、市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奖励工资
职称:取得初级职称(员级,助理医师)的每月奖励15元,取得初级职称(师级,执业医师)的每月奖励增加到30元;取得中级职称的每月奖励增加到60元;取得高级职称的每月奖励增加到100元,取得的相应资格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后兑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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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由低到高取得与自身专业一致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由本人申请,每进一个学历层次每月奖励30元。
三、工龄补助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工龄补助。
专业技术人员:每满一年增加30元工龄工资,工作满5年工龄工资增加到50元,工作满10年工龄工资增加到70元。
工勤人员:每满一年增加30元工龄工资,工作满10年工龄工资增加到50元。
四、地域补助
对于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合理拉开档次。对业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临时工,由单位酌情增加一定的奖金,奖金的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
五、医疗保险:按照居民医保政策予以缴纳,以最高缴费金额每人每年150元缴纳。
工作5年以上(含5年)全部由单位缴纳;工作5年以下的单位负担100元,个人缴纳50元。
以上工资待遇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取得新的资格或学历后在次月兑现相关奖励性工资。在制定基础工资时,按照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于我区地域特殊,城区与各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基础工资,但不能低于以上所规定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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