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8月份起,对于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设立了:
(1)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跨国公司及其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控股的外
商投资企业;
(2) 具有涉外经营权的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在境内设立具有涉外经营权的分公司、参股、
控股的公司,
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注释1)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详见表一)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此外,如果贵公司只是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 但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三年均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
(2)财务状况良好;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
(4)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
经所在地(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核准,也可以按此通知规定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售付汇。
表一:
项目 直接支付外籍员工获得的工2.境外支付通知 资、福利补贴并汇出境外 1.书面申请 审核材料 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 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 5.董事会确定的工资及福利补贴文件 6.就业证或专家证明 7.完税证明及税票 由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2.代垫协议或支付通知 付其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补贴 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 1.书面申请 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 5.董事会确定的工资及福利补贴文件 6.就业证或专家证明 7.完税证明及税票 由境外母公司代垫的外籍员1.书面申请 2.境外支付通知 工在境外社会、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 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 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 5.境外保险单 6.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 由境外母公司代垫的员工海2.境外支付通知 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 3.员工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1.书面申请 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 5.员工赴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分摊的专1.书面申请 2.分摊协议 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等 3.境外支付通知 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5.完税证明及税票 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分摊的管2.分摊协议 理费、其它费用等 3.境外支付通知 1.书面申请 4.相关费用的正本单据 5.完税证明及税票
注释1: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1. 由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总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下同)设立的分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公司等;
2. 由中资集团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控股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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