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2)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工作人员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
(3)监护人因故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事先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4)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如下:
①部分停电时,应始终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②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③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
(5)监护人可监护人数的规定:
①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②在部分停电设备的周围,不是全部设有可靠的遮拦以防止触电时,则另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③其他工种人员进入变电所内,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监护人可参加班组工作: ①全部停电时;
②在变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时;
③所有室内除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
(7)当监护人不在现场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允许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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