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
张海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 北京 100038)
摘 要:现阶段以“小额信贷”为幌子,通过连环骗局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在国内一些地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套路贷”往往包含多种刑事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大,但因为案件发现难、立案难、证据弱等原因限制了公安机关的打击效果。在对“套路贷”常用套路和流程进行解构的基础上,提出“套路贷”案件的侦查要点,以期对遏制该类案件高发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套路贷”;民间借贷;犯罪手段;侦查要点
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8)03 -0036-06
借款合同时多遭遇欺骗甚至威胁。
(二)“套路贷”案件的特点 1.“套路贷”案件的总体特点
其一,利用“合法外衣”,行违法犯罪之事。“套路贷”连环骗局的核心是利用虚假的银行流水单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手段十分隐蔽,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其二,多为系列案件,数种犯罪交叉。“套路贷”从中介、放贷、“平账”到讨债的整个犯罪流程环环相扣,针对被害群体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一起案件内多种犯罪行为并存。其三,专业团伙运作,犯罪集团化。“套路贷”案件多为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团伙内部根据分工设置“介绍人”、“业务员”、“平账”公司以及“收账员”多种岗位,多数团伙有“法律顾问”负责策划骗局,隐匿证据,手法极其专业。
2.“套路贷”实施主体的特点
就个体层面而言,实施“套路贷”的嫌疑人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多具有前科劣迹或为社会闲散人员,外地人与本地人勾结作案现象突出。就团伙层面而言,“套路贷”团伙人数众多且组织分工明确,核心通常为一名或几名专职放贷
一、“套路贷”的概念、特点及危害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物”等各“套路贷”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在
中,嫌疑人为达到犯罪目的通常使用言语欺骗、暴力威胁、拘禁、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讨债,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虚假诉讼等罪名。
从形式上看,“套路贷”与“高利贷”都为获取经济利益并均可能伴随有暴力讨债等行为,但二者有着本质不同。首先,主观目的不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套路贷”则是以“借款”为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次,二者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根据犯罪情节不同可能侵犯多种法益,“高利贷”则主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再次,二者行为性质不同。“高利贷”合同一般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而“套路贷”被害人签订 [1]
收稿日期:2018-03-10
作者简介:张海洋(1993-),男,辽宁朝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36
人,其他成员则分工专职实施中介、做账、“平账”、讨债等环节,相互配合且组织严密。以上海市某区为例,公安机关在一次集中打击“套路贷”的行动中,共抓获3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80、90后约占八成,有18人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在当地多无固定职业,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为初中学历,法律意识淡薄。
3.“套路贷”被害群体的特点
“套路贷”团伙对作案目标的选择上既要有利可图,又要尽量避免节外生枝。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来看,虽然被害人在年龄、职业、性别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都有较为紧急的借贷需求。具体而言,“套路贷”的被害群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本地常住人口,且名下多有房产。嫌疑人选取该类群体既是因为房产可以作为最终侵吞的目标,又因为被害人生活、工作、社交的重心皆在本地,便于上门讨债。第二类多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年轻人。这类被害人多因生意资金周转、支付购房首付甚至偿还赌债、购买毒品等产生紧急借贷需求,常常为快速得到借款忽略借款合同中的骗局和风险。第三类多为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该类群体通常缺乏社会经验,非理性消费较多,更易于进行欺骗、威胁、恐吓,自然成为嫌疑人心中较为理想的作案目标。
(三)“套路贷”案件的社会危害 “套路贷”案件整个作案流程可能存在多种犯罪行为,侵犯多种法益。如借款中与借款后多个套路之间可能会构成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抢劫以及虚假诉讼等多种刑事犯罪,其中多具有涉黑涉暴因素,严重破坏当地治安与社会和谐。直观地看,“套路贷”犯罪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但进一步观察后,不难发现该类案件会引发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不少被害人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只得辍学、卖房甚至自杀,最终导致家破人亡;暴力讨债中的讨债人多为盘踞在当地的黑恶势力,往往制造诸多恶性事件,严重降低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嫌疑人通过虚假诉讼借司法机关之手“巧取豪夺”被害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破坏广大人
张海洋:“套路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
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二、“套路贷”犯罪流程与常用套路
解析
“套路贷”实际上是嫌疑人通过设立连环套路与骗局,将虚构债务反复虚增,进而导致被害人无力清偿虚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多种犯罪行为的结合体。笔者认为,“套路贷”案件之所以难以侦破,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嫌疑人利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作掩护,基层民警对类似情况的辨识度较低,难以及时启动侦查程序;二是犯罪流程及手法的设计极其专业,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交叉,公安机关难以确定侦查重点。因此,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关键在于知悉该类案件的基本犯罪流程和嫌疑人常用的套路,在明确侦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的基础上逐步查明“套路贷”案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实。实践中,以房屋为侵吞目标的“套路贷”案件较为常见,其基本流程与常用套路如图1所示。
(一)第一套:精美包装骗局,吸引被害群体 “套路贷”往往以校园贷、网络贷等名义出现在街边小广告以及微信朋友圈当中,以无息或微息借款、无需抵押、快速放贷为幌子走“便利低息”路线,吸引急需借款又无法快速从正规机构或自然人手中得到贷款的群体。由于向银行或其它正规机构借款需要一个审核的过程,耗时长且不一定能拿到贷款,嫌疑人通过精心包装,甚至是提供“订制化服务”的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是在借“高利贷”解决燃眉之急,“放贷人”的目的也仅仅是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
(二)第二套:哄骗威胁并用,签订虚高合同 “套路贷”案件的嫌疑人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取资金的心理,哄骗或引诱被害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而虚高部分则冠以“保证金”、“违约金”、“砍头息”、“行规”等名头,约定不违约时只需要还本金及利息,或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承诺如果按时还款,只需要按“阳合同”内所借数额还款。在以上虚假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数额通常较大而还款期限却非常短,被害人在急需用款的情况下,往往禁不住犯罪嫌疑人的哄骗甚至威胁,最终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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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
图1 “套路贷”犯罪流程与常用套路示意图
(三)第三套:保留银行流水,侵吞虚高借款 “套路贷”的核心就是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嫌疑人知悉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仅意味着合同成立,只有当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要件方能成就,因此签订完借款合同后,嫌疑人会向被害人卡内转入相应金额的借款,目的是获取银行流水单,并附以拍照录像等手段,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随后,嫌疑人会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地方,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将虚高部分取出,再以“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等名义加以克扣,被害人实际拿到的钱远低于借条金额。
(四)第四套:肆意认定违约,借机垒高债务 上述“套路”结束后,嫌疑人会使用各种手段使被害人逾期不能还款,随后立即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除了被害人在还款期限内因无法按时还款造成的违约外,嫌疑人往往还通过跑路、电话关机等各种手段主动“失联”,被害人只能“被动违约”。如图所示,无论被害人是否具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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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和意愿,最终都会被认定违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嫌疑人会继续对其进行欺骗或者恐吓、威胁,被害人只能通过向嫌疑人“再借款”或向其他“公司”借钱“平账”重复陷入第二、三个套路。通过数次“再借款”与“平账”,最初的借款不断被垒高,最终导致需偿还的金额是之前债务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不止。
(五)第五套:软硬套路并施,多种手段并用 讨债是“套路贷”的收官环节,而讨债过程中套路也独具特色,具体表现为软硬套路兼施,非法“合法”手段并用。嫌疑人常用的讨债“硬手段”主要包括泼油漆、溜门撬锁、暴力恐吓、言语威胁、殴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如在笔者参与侦办的一起案件中,嫌疑人先殴打被害人讨债未果,随后在其父母家门口放置一枚猎枪子弹,被害人虽难以忍受却不敢报警,只得卖房还款。比上述“硬”手段更受青睐的是一些“软”套路,比如实时跟踪,拨打骚扰电话、演戏、甚至静坐等,不仅可以达到与“硬手段”相似的目
的,而且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与公安机关发生正面接触,提高作案的成功率。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等“合法”手段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套路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在民事诉讼中,银行流水、被害人亲笔签名的借条等“证据”就足以支持嫌疑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成为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但虚假诉讼行为也可能被法官识破,因此许多嫌疑人“另辟蹊径”地选择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以获取强制执行凭证规避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套路贷”案件的侦查要点
(一)保持高度警惕,多渠道及时发现案情 1.基层民警需提高对疑似警情的敏感度 “套路贷”案件的被害人在不堪忍受嫌疑人骚扰时,往往会选择报警,而派出所民警一般不具备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知识,看到相应借条、流水单,甚至民事判决书时,通常会认定为民事纠纷,难以在第一时间对警情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尤其对于没有涉及暴力催讨的“套路贷”案件,基层民警更难以通过对关联犯罪行为的侦查破解案件背后的骗局,因此,提高基层民警对疑似警情的敏感度是侦破“套路贷”案件的关键。
对于基层民警而言,要在日常的接处警过程中善于发现类似案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同时,针对“套路贷”利用民间借贷做掩护,作案手段隐蔽的特点,基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一线民警,尤其是社区民警的业务指导,重点提高他们对疑似“套路贷”的鉴别能力、证据搜集与固定意识等,真正做到警之于先,察之于后。如杭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针对近期周边辖区“套路贷”案件的高发趋势,主动与市、区侦查业务部门对接,并根据破获的典型案例制作学习材料,组织全体民警集中学习,对后期成功侦办系列“套路贷”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公安机关需加强和法院的沟通协调 针对嫌疑人频频利用虚假诉讼途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协调,以便及时发现案情,固定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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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据,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套路贷”案件高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对接通道:一方面,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疑似“套路贷”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同时指导疑似被害人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线索和材料,防止嫌疑人利用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已生效或已执行的民事判决而言,由于存在许多“沉默”的被害人,法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调取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锁定重点嫌疑对象防止出现“漏网之鱼”,确保将所有嫌疑人准确绳之以法,有力地维护司法尊严。
3.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丰富线索证据 针对“套路贷”系列案件高发,多种犯罪交叉,证据线索分散等特点,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通过多种途径丰富案件相关线索和证据。首先,基层民警在日常走访和巡查中应加大对外来人口、重点人头的盘查力度,同时加强同物业公司、社区工作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家庭的重大变故,一旦发现疑似“套路贷”讨债人员,要主动盘问,必要时将相关人员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次,派出所在遇到疑似警情时,应高度重视并迅速将案件相关信息汇总至区或市一级公安机关,由侦查部门牵头,会同情报、经侦、网安、治安、法制等部门对区域内疑似“套路贷”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同时加强同工商、银行、公证处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多渠道丰富犯罪线索和证据,为准确查证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二)破解“套路贷”流程,明确侦查工作重点
“套路贷”作为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类型,多数侦查人员对“套路贷”案件作案流程和犯罪套路缺乏深入的认识和了解,而“民刑交叉”、团伙作案突出、多种犯罪并存等特点也增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侦查人员应在知悉“套路贷”犯罪的基本流程和常用的作案套路的基础上明确侦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有效避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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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作,提高侦查的效率。笔者认为,“套路贷”案件中应予重点查证的犯罪事实包括:
1.查明嫌疑人虚构债务的事实
从已经侦破的案件来看,查明嫌疑人虚构债务的事实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重”在于虚构债务是“套路贷”的核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行为性质的关键,其他犯罪环节均围绕虚构债务展开;“难”在于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相关证据难以搜集,同时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准确查明嫌疑人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那么侦查工作将无功而返,甚至被嫌疑人以滥用职权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为由反咬一口。
对于虚构债务行为的认定总体上应根据全案证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查证:一是根据相关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判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是否具备“套路贷”中虚构债务的一般特点。二是在有多名疑似遭遇“套路贷”的报案人时,侦查人员应重点询问与其直接接触过的放款方人员的情况,引导被害人提供相应证据,为进一步认定嫌疑人行为性质提供充足线索和证据。三是根据嫌疑人辩解的不合理性,比如为何放贷金额明显高于被害人的实际需求、还款期限明显过短、全部银行流水变动异常、为何存在相当数目借款数额巨大的空白合同等。四是根据获取到的实物证据,结合言词证据进行判断。侦查人员应重点加强对嫌疑人住宅、办公地点、私家车等处的搜查力度,重点查找签名借款合同、账本、还款凭证、空白借款合同以及疑似“套路剧本”等书证,及时调取涉案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迅速依法查封并提取犯罪嫌疑人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内存储的照片、录像录音、电子表格等相关电子数据,防止嫌疑人隐匿、销毁相关犯罪证据,多管齐下破解“套路贷”的“合法外衣”。
此外,如果嫌疑人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时使用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侦查机关应重点加强对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相关证据的搜集,通过对关联犯罪的查证还原嫌疑人实施虚构债务的事实,真正做到打得准、打得稳,避免出现漏罪漏人的情况。
2.查明嫌疑人犯罪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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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是嫌疑人的最终犯罪目的,相关犯罪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以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属于侵财类犯罪范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相对应地设立了不同的法定量刑幅度,因此准确认定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是准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要准确认定“套路贷”中的涉案金额,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在整体上对“套路贷”持否定态度,即嫌疑人向被害人收回的本金、利息和冠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范畴予以准确查证;另一方面,由于“套路贷”多为系列案件,公安机关应同银行、法院等机构展开合作,主动查找“沉默”的被害人群体核实被骗金额,坐实嫌疑人全部罪行的证据,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3.查明各“平账”嫌疑人共同犯罪范围 在“套路贷”案件中,“平账”是嫌疑人将虚高债务“滚雪球”的常用套路,而查明多名“平账”嫌疑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占主流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这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要对犯罪结果有共同的认识,行为人在共同的认识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2]
因此,侦查工作应围绕各“平账”嫌疑人之间有无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故意进行,重点在于查明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及范围。
一般来说,查证各“平账”嫌疑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相对容易,但对于共同犯罪故意的查证则较为困难。在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不能仅凭各“平账公司”性质相似,均有“套路贷”历史,就急于认定各“平账”嫌疑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忽略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查证,最终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各“平账”嫌疑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既可能是事前联络等
张海洋:“套路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
形式的直接故意,也可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在侦办系列“套路贷”案件时,侦查人员应注重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查明各嫌疑人间“平账”的次数、频率、资金流向、联络人以及背后实际出资人等情况,夯实双方或多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及其范围的证据,切实将该类犯罪打透、打彻底。
4.查明“套路贷”团伙的幕后出资人 “套路贷”团伙一般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常见的是以一名或多名幕后出资人为核心,其他成员负责中介、做账、“平账”、催讨等环节,形式上“流水操作”,组织上十分严密。公安机关在侦办“套路贷”案件时,对于确有证据能够证明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应将其视为集团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其关键在于厘清团伙组织结构,深挖幕后出资人,防止出现“漏网之鱼”。
在实践中,嫌疑人多以个人名义或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员身份与被害人直接签订虚高借款
合同,而真正背后出资并操纵犯罪过程的则另有其人。大多数被害人往往会将与自己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的嫌疑人作为报案对象,而幕后的出资人则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身份,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对此,公安机关应避免陷入“露头就打、见人就抓、打不透、打不净”的怪圈,而应从团伙外围寻找突破口,通过适当的侦查经营摸清涉案资金的最终流向和团伙内及团伙间的人员关系,针对关键嫌疑人展开专门讯问,深挖幕后负责策划与出资的嫌疑人,防止“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
析[J].犯罪研究,2018(01):97-103.
[2]闵 达.“套路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J].中国
检察官,2017(22):43-46.
(责任编辑:陈 阳)
Research on the Means and Investigation Points of “Fraudulent Loan”
ZHANG Hai-yang
(Graduate School,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Nowadays, the “fraudulent loan”, which is usually under the guise of “small credit loan” , is rampant increasingly in some areas of China. The suspects in this kind of cases fraud victims’ property through serial scams and threaten local security seriously. “Fraudulent loan” cases, which often involve a variety of criminal activities are difficult to be found and investigated because of many reasons such as the lack of evidences and clues. Based on the deconstruction of the common measures of “fraudulent loan”,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key points of investigation in the course of cracking down on “fraudulent loan” case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to control such cases and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Key Words: “fraudulent loan”; private lending; means of crime; investigation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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