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日期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11.03)
案件速递:
2007年1月2日,贾某欲到四川旅游,但是手头不是很宽裕。于是,贾某找到朋友刘某借钱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刘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贾某催要欠款。2009年3月15日,刘某向贾某催要借款,贾某未能偿还且有推脱的现象。无奈之下,2009年7月2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偿还欠款。贾某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07年1月2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贾某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说法:
本案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二)项以及《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上述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以向债务人请求且等到宽展期之后起算,也就是说,只有在宽展期到期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才发生侵害债权的情况。因此,对于无约定期限的借款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二是宽展期到期。这也适用于其他合同之债。当然,对于某些合同之债在计算诉讼时效
起算时间时应该予以考虑行业的惯例,比如欠饭店的餐饮费,一般餐饮费应该即时结清,在长期客户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在年底结清。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刘某向贾某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即2009年4月15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因此,本案中贾某关于刘某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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