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 , 年 月 日生,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室,电话: 、 、 标的物地址: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
1.被告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支付给 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押金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元整。
2.被告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 误工补贴人民币 元,计 元整,交通费人民币 元,计 整。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 与被告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院 号楼 室),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被告收取押金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房屋到期,被告以 由拒不退还押金,原告在入住之前,马桶就已损害,没有壁纸,多次找被告协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被告需要对自己马桶和壁纸损害由原告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知马桶损害应由被告负责维修,而不是原告负责赔偿。何况入住前就已经损害。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具状人:
证据及证据来源:
1.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房屋押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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