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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明白“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干货)

2020-08-30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次搞明白“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干货)

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对于向境内提供服务扣缴的认定等)

1、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2、接下来我们理解一下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

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例如:北京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注意:36号较之前的营改增文件有一个变化,原来是用在境外消费,现在用的是发生,理解消费,是一家是人在境外才是消费,理解发生,这个事项接受服务方就不一定在

境外为前提了。尽管53号也列举了一些事项,但小编认为这不是排除法,即只有这些才不属于,其余的都属于。

解疑答惑:

1 . 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该项广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 . 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软件,我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是否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在境内下载使用软件,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3 .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由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支付的检测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属于境外单位销售向境内单位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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