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2022-06-13 来源:尚车旅游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作者:丁勇义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4年第06期

通过对旅游市场乱象的分析,提出新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对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一、我国旅游市场的现状 (一)“零负团费”现象

零团费旅行团泛指一些仅向游客收取极低费用甚至是免费的旅行团,而旅行社则依赖游客购物的佣金来维持成本。

2000年代,零团费旅行团在香港兴起,大路游客被香港导游频繁的带到购物店购买金银首饰、玉石藏品、数码电器等贵价物品,购物的时间远远超过游览时间。如:香港导游阿珍强迫、威逼游客购物,并口出狂言恐吓不购物的旅游者:“如果不买商品就没酒店住,没吃饭。”“我给你吃给你住,但是你不付出,这辈子你不还,下辈子也要还”等一系列恶言伤害不购物的游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导致香港旅游业一度受到严重损失。

此外,旅行社因为游客不熟悉景点,他们在带领游客游览的过程中,旅行社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开支。 (二)买团卖团现象

所谓买团买团是“导游先自掏腰包„买团‟,按人头一个人几十元交给旅行社,等于是自己先挖个坑把团接下来,把坑填平后多出的部分就是导游的收入。以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

(三)随意拼团现象

旅行社转拼团行为已经成为业界的潜规则,普遍存在于国内旅游市场与出境旅游市场。表现为旅行社内部的转拼团、旅行社外部的转拼团(包括旅行社与办事处之间的转拼团);从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域范围来看,表现为组团社的转拼与地接社的转拼;从专业化分工角度讲,表现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转拼;从业务经营范围看,存在无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向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转拼;从操作规范看,表现为合法转拼团与非法转拼团。 二、新旅游法出台意义 (一)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减少,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二)有利于规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三)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指出:旅行社如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新旅游法的出台,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规定,同时 本法中,旅游者在充分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的完善,会吸引更多旅游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行为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决定者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经营者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旅游景区、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进而加大了法制力度,完善了法规体系,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三)旅游监督管理统筹协调

《旅游法》在第七章中专设了“旅游监督管理”,从第八十三条到第九十条共有八条具体规定。对于旅游监管,一方面,《旅游法》结合旅游业综合性强的特点和旅游管理体制的现实情况,提高了旅游监管的层次。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对于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责任,有利于协调行业之间关系,对规范旅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支撑。

总之,旅游法总结了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成果和经验,规范了旅游活动和经营的方方面面,在促进发展、统筹管理、资源保护、安全保障和投诉处理等体制机制方面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对提升旅游品质和文明旅游也提出了引导性的要求,这些内容对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作者单位: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