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只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表现在六个方面: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是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4、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是国家强制力与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
6、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定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被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
四、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1、社会主义法促进与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表现在四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与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
第二、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三、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表现在三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第二、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
第三、法律是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3、社会主义法促进与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表现在两点上:
第一、法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法律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表现在三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二、法律促进与保障对外政治关系;
第三、法律促进与保障对外文化交流。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特点:
1、它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
2、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的活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5、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和借鉴外国创制法的好的经验。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一般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议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是指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方式。当法的实施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时,就产生了法的实施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法者适用法律制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的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也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如学位条例规定,经批准
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权授予学位,这就是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具体场合,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决定的活动,它使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并以判决、决定等个别性法律文件宣告这种后果。
法的适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以及相关问题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也叫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一定的说服力。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
(一)守法的概念及意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广义的守法不仅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还包括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这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要求的。
遵守社会主义法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也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各政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违法的含义、构成条件和分类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四种。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它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根据;它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以认定;它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
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是: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它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第四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按照对法律现象认识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点、和法律理
论。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等。
主要特点: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3、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
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
1、指导法律制定;
2、指导法律适用;
3、指导法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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