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电话(手机)费报销标准
为加强管理,为统一川渝地区各级员工旅差费的开支口径,规范员工旅差报销行为及标准,根据XX集团商贸发展部<……>文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手机费用:
适 用 人 员 商贸分公司总经理、省区销售部总经理 省区KA经理、省直财务经理、省区人力资源经理 经营部经理、办事处主任 经营部主办会计 省区销售行政专员、省区人力资源专员、司机、往来会计 省区销售部文员、经营部/办事处文员、仓管、出纳、文员 省区KA经理助理、客户经理(含资深、高级、中级)、特通专员、PCC督导、助理会计、结算专员 初级客户经理、各办事处客户经理(含初级、中级、高级、资深) 业务代表 报销标准(单位:元/月) 参照集团标准 300+漫游,限额报销 300+漫游,限额报销 200+漫游,限额报销 150,限额报销 120,限额报销 200,限额报销 150,限额报销 100,限额报销 备注:1、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包括正、副职务; 2、手机月话费应报销额超出1500元/月者,报销时原则上应附话费清单;如无法提供或本人不愿意提供话费清单,按最高限额1500元/月标准报销。
二、座机费用
办公室固定电话(含传真)定额300元/月+上网费用(另行申报以批复为准) 三、其它规定
(一)、部办主任依本标准列出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原则上实行一人一个号码报销), 报总经理审批,并在报销地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今后凡有新增符合本报销标准的适用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报销时应提供专用发票,以发票中清楚注明大写话费金额为准,依本标准限额报销;如发票未能列明漫游费用数额的,则还应附上话费清单方可报销。
(三)、员工因岗位调整到不同的区域任职,需自调动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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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更换到新任职区域所在地,否则不予报销手机话费。
(四)、漫游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漫游费,员工外出旅差上网通讯费、彩信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给予报销。
(五)、本报销标准由XX分公司负责解释。
(六)本报销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标准相抵触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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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
二O一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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