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 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 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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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应当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①
C. 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平面型犯罪构成模式中的两要件是对主客观统一的直接体现。两要件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也可成为事实要件和心理要件。客观要件指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某人的犯罪行为,行为结果等。外在行为同样被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犯罪的首要因素。客观方面的考察包括肯定与否定的因素。同时该理论认为,在人的行为是由心理支配的,因此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动机,也就是刚所说的犯罪主观要素。其主要的考察点是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和实施犯罪的决意。这种考察主观心理的依据在于,法律作为命令,只能调节有意志和有意识的人的行为,如果外在事实不是主观意志的体现,就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或者说,离开了一直因素,就无所谓犯罪的存在。②
D. 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统一
中俄四要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本身的主要特点就是主客观要件的紧密结合,并且是缺一不可的,不然就不够成犯罪。这是由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四个要件齐全就等于犯罪成立。它与三阶层理论体系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不再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审查。
犯罪客体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是必然存在的。因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一定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行为就构不成犯罪一说。且侵害的社会关系越重要,侵害的程度越深,那么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指法律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所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它是考察犯罪事实,区分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要件。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主体,不然,犯罪就没有实施的可能。也正因为这样,任何犯罪都应该有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有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才能真正的达到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保护和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同时,考察犯罪主体对于量刑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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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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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实际上,它与上述的其他理论一样,是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的。其依据同样是法律对社会调节的内在需要。
在阅读了一定文献以后,我发现,其实主客观统一已经成为了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基本立场。也就是说,每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从建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主客观统一的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可分离,不然就不存在犯罪。
二. 主流犯罪理论中具体有正反要素统一的特点
A.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中的突出特点是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犯罪要件之间的对抗性,也是我认为最直接体现正反要素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①
这种抗辩可以简化成为“入罪”与“出罪”两个过程。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入罪”的过程,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出罪”的过程。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又称合法抗辩事由,或者是免责理由。这种设计与英美注重法律上的诉讼过程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的犯罪审查中,控告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而被告方则要提出其行为无需承担法定责任的理由。这种“入罪”与“出罪”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正反要素的统一。它说明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定犯罪要件之外,还应该排除其合法正当性,这样才能证明行为责任的充分性。
B. 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的统一
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考察中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这里的肯定因素,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因素。相反的,否定因素则指犯罪成立绝不能有的因素。前者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后者即正当防卫等从客观方面排除犯罪的原因。②
我们可以发现,客观否定因素与三阶层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要件非常相像。但不同的是,在两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否定因素是和肯定因素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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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奎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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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起讨论,没有先后的关系。这是因为法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如果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违法性,本身就无需考虑其他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果在此之外再讨论行为是否具体有违法性,就是对法律规定本身的否定。
C. 大陆三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统一
大陆三层次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是体现在应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我们可以发现,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性的考察中,我们已经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两个要件,实际上我们就可以归罪,但是极为容易陷入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中。违法性和有责性弥补了这一缺点。
违法性要件,就是在行为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性事由。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消极的,即与应当性对抗的。“对犯罪行为违法行的积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的”。①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普遍存在违法客观,责任主观的认识。所以在应当性之外,需要设置违法性要件进行考察。
有责性要件,主要指在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可能性,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②这个与违法性一样,也是一种消极判断。
D. 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的统一
总的来说,在四要件的体系中,并没有直接体现的正反要素的要件关系。但是,我们说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之上的。犯罪要成立,四要件必须都成立。因此我们考察犯罪成立的过程,就是考察四要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过程,四要件有与没有之间的矛盾体现了正反要素的统一。
这里,我仅以犯罪主体中的责任能力举例。例如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假设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件都成立的条件下,在犯罪主体要件的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个儿童未满十四周岁,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使犯罪主体要件不成立,构成了与前两个要件之间的正反矛盾。最后,这种正反的统一得出了该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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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材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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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野村焾:《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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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四要件的体系中,每个要件是否成立的条件是复杂而充满正向与反向的矛盾。这是这些正反的统一,才使得各个要件的考察的合理性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小结:
我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在长期的发展中,将主客观统一、正反要素的统一作为了两个基本的立场。这两个基本的立场的产生与我们社会道德观念和人权的意识是无法分离的。
法律需要回应社会上公认的价值观决定了法律在社会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尤其是在刑法的审查中。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行为是行动和意识的统一。虽然法律调节的是人的行为,但其根本的目的是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要求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有很多是来源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的。因此,我们在刑法审核中必须要注意人的心理活动,除了对人的行为要予以制约,对人的心理活动更要有所规范。区别有意侵犯法意和无意侵害法意的人群,对其分而治之,可以引导人们尊重法益,遵循法律倡导的价值观。
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决定了刑法审判中必须要有的“入罪”与“出罪”这个正反统一的过程。人权意识的重要表现是人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不能一味的“入罪”。出入罪的统一才是符合人权的要求的。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必须要设计“出罪”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如果说犯罪构成不是正反因素的统一,那么必然会造成片面归罪,必然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合法抗辩这个在英美双层次体系中尤为突出,这与他们国民较强的人权意识是互动的。
犯罪构成中的这两个原则很好的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对于刑法实践是有深远意义的。
三. 实践中犯罪构成理论应当灵活运用,取长补短
A. 各种主流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有较强的互通性
由于实践中的普遍性,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体有较强的互通性。在许多观点上都是大同小异。如德日三层次中的应当性要件,大陆两要件中的客观肯定因素,英美两层次中的实体犯罪要件,都是从客观和主观上考察行为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描述。只是具体的考察重点,考察方式等会因为国情和具体法规的不同而不同。又如我们上述的正反要素统一的特点,是各种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个通性。比较合理的描述就是他们都具有“入罪”和“出罪”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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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种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突出优点就是角色分明,立场明确,过程公正性强。但是其缺点就是形式公正难以保证结果公正,法律职业体利益化,司法效率较低。
德日三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突出优点是逻辑清晰,有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生效,有利于维护人权。其缺点就是三层次的过程过于繁琐,程序过多。
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优点是要件的考察重点明确,形式简单;但其缺点也在于两要件的说法过于概括,在实践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中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优缺点都在于其平面化。平面化带来了确定的四要件组合,使得刑事审查的重点清晰,各个要件都可以做到具体明确。但其平面化的设计无法体现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违法性阻却事由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C. 最重要的是审判结果,而不是审判过程
我认为,法律对社会事件的回应,最终是体现在审判结果上的,而不是审判过程。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使用怎样的逻辑让社会事件上升为法律事件是不重要的,最后法官对该案件的判决是否回应了法律需要和社会需要采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无论是哪一种犯罪构成理论,只要是可以导向一个合理结果的,都是可以运用的。
德日三层次,大陆两要件,英美双层次,中俄四要件,这些犯罪理论之所以成为主流,是因为他们都在逻辑上较好的解决了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是逻辑上的,而他们的最大共性是都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另外,各种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过程中优缺点是明显的。所以,我们在具体实践中,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选择某一种犯罪构成理论,或者某一种理论中的一部分来考虑和解决问题的。并且应当取长补短,发挥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审理一些案情。如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违法性阻却事由难以发挥作用,就可以借鉴德日三层次中违法性要件和有责性要件的考察逻辑,加强考虑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意识。
在实践中对于各种犯罪理论的灵活运用可以使审判的结果更为合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回应社会需求,引导人们相信法律,达到法律调节社会的最大效益。这必然是法律人愿意看到的,也必然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提倡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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