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STP)设备的运用维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及受委托管理的铁路集中联锁车站安装的STP设备的运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STP是调车安全防护的辅助设备,其地面和车载设备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送信息,将获取的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作业相关信号、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实现对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和车列速度监控。
第四条 STP设备的功能、性能、结构、接口,以及车地无线通信设备等,应满足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五条 STP的运用维护管理,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分级管理。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车务、机务部门负责运用管理。
第六条 STP设备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运维管理、工程验交管理、变更以及科研试验管理等。其中车载设备参照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的有关规定管理,STP无线
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及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STP供应商应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对软件正确性终身负责。
第八条 电务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履历,涉及设备变化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订。STP供应商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九条 STP运用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经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总公司STP设备的技术和维护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相关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及规章制度,组织完善STP设备控制功能。调度部和机务部是STP设备的运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STP设备的技术和维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铁路行业标准、总公司STP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牵头制定STP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STP设备维护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管内STP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STP地面设备维修、中修、大修和车载设备I、Ⅱ、Ⅲ级检修,以及更新改造的管理。了解和掌握铁路局STP设备运用状态,负责审核和提报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和
重点整治建议,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参与STP建设和改造方案论证、审查、竣工验收,参与审核STP试验方案,提出无线电频率使用意见。按照作业计划和试验方案,组织电务段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站场基本数据核对和功能验证。
(五)负责STP基本控制参数设定管理。
(六)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STP软、硬件的变更。 (七)负责STP技术革新和科研试验的审查。 (八)负责监督指导STP车载设备运行记录数据分析管理。
(九)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STP工作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STP设备运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十)负责组织向运输、机务部门提供技术资料和设备操作使用说明,配合机务部门编制STP车载设备运用操作手册。
(十一)负责会同运输、机务部门对STP控制参数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铁路局运输处是STP车站设备运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STP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参与制定STP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车务站段向STP供应商提供《站细》等有关
资料,并按规定审核STP供应商编制的车务类站场数据。
(三)组织检查车务站段STP运用管理工作,掌握STP运用情况,协调处理STP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车务站段根据试验方案安排作业计划,配合施工单位或电务段完成核对站场基本数据和功能验证。
(五)负责会同机务、电务部门对车务部门提出的STP控制参数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六)新建、改造STP设备具备开通条件后,负责按规定程序发布STP试用和启用通知。
(七)负责组织车务站段根据电务部门提供的STP技术资料,完善相关作业办法。
第十三条 铁路局机务处是STP车载设备运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STP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参与制定STP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检查STP车载设备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STP运用情况,协调处理STP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作业计划和试验方案,组织机务段配合施工单位或电务段完成站场基本数据核对和功能验证。
(四)负责STP车载设备运行记录数据分析管理。 (五)组织编制STP机务操作使用手册。
(六)负责会同车务、电务部门对机务部门提出的STP
控制参数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铁路局信息化处负责车站信息系统与STP接口技术管理,接口方案、通信协议和设备边界应与电务处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电务段是STP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车务站段、机务段是STP运用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分工和运用维护要求由铁路局确定。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大修、更新改造的STP工程,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站场、联锁设备、TDCS等施工涉及STP时,应将其纳入施工范围。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铁路局及设备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向电务段提供不少于1套完整的临时竣工图,在开通3个月内,向电务段提供不少于4套纸质正式竣工图和1套电子版图纸。
第十九条 STP联调联试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向电务段移交完整的STP设备技术资料。包括:设备技术说明、硬件配置说明和清单、软件配置说明和清单,使用说明、维护手册,设备原理图、结构图、电路图、网络图、配线图,故障处理流程图和常见故障分析处理方法,维护工
具软件和仪器仪表说明书,各类测试、验收资料等。
第二十条 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维护需要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建立STP技术履历簿和台帐,准确反映现场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上道日期、软件版本、无线通信方式、使用频点等,并跟踪记载设备技术状态及更换、维修等情况。既有设备改造时,相关图纸资料必须及时修改,确保图纸资料正确,图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STP无线通信设备启用前,由建设单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后启用。
第二十二条 STP设备存在问题时,设备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问题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重大和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STP设备维护管理主体为电务部门,与车务、机务部门管理界面参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STP地面主机、车载主机、车务终端、维护终端等设备的光驱、USB接口应予以封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STP系统上使用无关软件,严禁使用非专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的导入导出。
第二十六条 调试或维护用计算机及专用存储介质接
入在用STP系统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用计算机查杀病毒,确认无病毒后,方可接入。
第二十七条 STP地面设备时钟应定期与计算机联锁或TDCS的时钟进行人工核查校准。
第二节 软、硬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STP地面主机、车载主机、车务终端、电务维护终端等软、硬件变更按照信号产品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STP软件包括地面主机软件、车载主机软件、车务终端软件、电务维护终端软件。按照合同约定,STP软件由STP厂商负责终身维护。
第三十条 电务部门、STP供应商应分别对现场在用STP软件备份保管,加强软件版本号和相关信息管理,备份软件必须与实际使用的软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STP地面主机软件和车载主机软件变更应进行系统试验验证。车务终端软件和电务维护终端软件变更,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可在STP供应商的室内仿真试验正确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更换并核对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STP无线通信设备变更、拆除、封存等按铁路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与STP配套的地面点式应答定位器及其车载应答定位器接收模块变更,按照信号产品运用管理硬件一
般变更、软件第三类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STP与LKJ接口变化,涉及LKJ变更时,按LKJ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STP接口,确需增加其他接口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
第三节 数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STP数据包括电务类站场数据、车务类站场数据、相关的LKJ调车监控基本控制参数。
(一)电务类站场数据,包括站场信号平面布置图、信号机数据、道岔数据、区段数据、应答器数据等,数据表式样见附件2。
(二)车务类站场数据,包括股道数据、停车点数据、调车作业中一些线路的特殊限速要求、调车作业中连接软管的要求等,数据表式样见附件3。
(三)与STP相关的LKJ调车监控基本控制参数,包括安全距离、限速、解锁条件、报警功能等。
第三十七条 与STP相关的LKJ调车监控基本控制参数设置、车载数据换装、车载运行记录数据下载分析、设备管理等按LKJ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STP数据提报、提交规定如下: (一)与STP相关的LKJ调车监控基本控制参数由铁路局电务处、运输处、机务处共同确定。
(二)电务类站场数据按数据内容分别由设计部门、STP供应商提报,相关设备供应商核查,电务段审核。
(三)车务类站场数据由STP供应商根据车务站段提供的《站细》等资料编制,车务站段审核。
(四)STP各类数据由电务段审核汇总后交STP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STP数据变更管理,按照信号产品运用管理中软件第三类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STP运行记录数据是设备质量和运行状态等分析的重要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或损毁。STP车载运行记录数据按LKJ数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LKJ运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软件中,应配套STP车载运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功能。
第四节 接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STP与其它系统接口界面划分原则如下表,铁路局应根据现场设备实际情况,确定接口的具体边界。
接口名称 接口位置 接口方式 接口数量 STP设备管理边界 数据表编制 STP-CBI 地面主机 串口 2个端口 联锁系统输出端口 CBI厂家 STP-LKJ 车载主机 CAN总线 LKJ或调车监控接口 双CAN端口 盒CAN端口 STP厂家 STP-车站信车务终端 息系统 网络或串口 1个端口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车站信息系统厂家 STP-应答定车载主机 位器 串口 1个端口 应答定位器接收模块端STP厂家 口 STP-CSM 电务维护终串口 端 1个端口 STP串行输出端口 STP厂家 第四十三条 STP与其它系统接口应按相关标准执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STP故障不得影响其它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接口协议、相关数据表应严格进行版本号管理,由接口双方供应商签认,最终版本由供应商、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存档。
第四十五条 涉及接口数据变化时,施工单位和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应进行接口数据的全面仿真测试。
第五节 试验验证与开通
第四十六条 系统试验验证分为仿真试验和联调联试。新建、大修、更新改造的STP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前,应组织进行STP数据、监控功能、系统功能等试验验证。STP数据变更的试验验证,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铁路局开展仿真试验时,应核查STP供应商搭建的验证试验平台完好,根据试验要求采用完整结构的试验验证测试平台和仿真试验验证平台,确保功能、接口、数据等能够得到充分验证。
第四十八条 完整结构的试验验证测试平台,其中地面主机、车载主机、车务终端为完整的真实设备,LKJ为实物
设备,联锁或TDCS除接口外的其他设备可为模拟设备,具备系统功能、数据、故障插入及压力测试等试验验证和测试能力。
第四十九条 仿真试验验证平台,应满足STP功能、数据、显示等仿真试验验证需求。平台数量应能适应不同规模、多个车站同时进行仿真试验验证。
第五十条 仿真试验验证平台软件和特殊功能、特殊逻辑说明,应由铁路局确认。
第五十一条 STP仿真试验验证工作由电务段组织、供应商全程配合完成。试验验证应全面完整,主要包括:
(一)验证编制的STP各类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 (二)在模拟站场联锁信息发送条件下,验证车务终端、车载显示器表示的信号、道岔、进路状态的正确性。
(三)在模拟站场联锁信息发送和机车走行条件下,试验验证STP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各项监控功能和系统功能。
(四)通过查阅地面主机的运行记录和LKJ运行记录文件,检查记录完整性、准确性。
(五)调车作业通知单无线传输、打印功能验证。 (六)多调车机车、复杂大站应进行系统能力验证。 第五十二条 采用仿真试验验证合格的软件和数据进行联调联试。联调联试应选用性能良好、轮径参数设置准确的机车进行,由车务、机务部门安排机车在调车监控控制区
域按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大纲由相关电务、车务、机务站段和STP供应商共同制定并纳入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报铁路局审批后,运输处组织车务站段安排作业计划。试验验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实际站场联锁信息发送条件下,验证车务终端、车载显示器表示的信号、道岔、进路状态、调车作业单的正确性,以及系统各类故障提示、报警功能。
(二)验证STP各类数据、参数设置的准确性,应符合调车监控实际需要。
(三)验证STP车地无线通信、应答定位器报文,以及与其它系统接口设备连接、信息传送、通信异常处置应符合规定和要求。
(四)验证调车监控功能和系统功能,重点验证特殊区段、特殊作业等防护功能,对一度停车、控制区边界、尽头线、停车点、限速等关键控制功能要全面验证。
(五)车站配有多台机车时,以一台机车车载设备验证为主,其它机车验证为辅,保证各台机车车载设备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验证LKJ运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软件中,STP车载运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功能。
第五十三条 仿真试验验证、联调联试皆须形成报告。认真填写数据、功能试验验证检查表,表格式样见附件4。
各项记录和签认的书面材料,以及各类软件和数据版本由电务段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新建STP设备经联调联试、工程验收合格,且技术培训、整章建制等具备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程序发布STP试用和正式启用通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六节 设备维修
第五十五条 STP地面设备实行维修、中修、大修,大修周期为10年。车载设备参照LKJ修程修制,实行I、Ⅱ、Ⅲ级修程,检修项目参见附件5。
第五十六条 STP车载设备日常检测结合LKJ同步进行,经检测技术状态良好,电务检测人员向机车运用部门出具合格证,合格证样式由铁路局在信号车载设备检测合格证的基础上完善。
第五十七条 STP主机、无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铁塔、应答定位器及接收模块等特殊设备可实行委托修方式。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现场设备运用,返厂修的STP设备或器材,修理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时,铁路局应要求STP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备品;返厂修的设备或器材保修期应不低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STP设备应按寿命期管理,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规定如下:
STP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限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地面主机 地面无线通信设备 UPS电池 寿命(年) 10 10 3 10 6-8 5 8 8 8 8 地面设备 点式应答定位器 工控机 显示器 车载主机 车载无线通信设备 车载设备 应答定位器接收模块 应答定位器接收天线 第六十条 各铁路局应结合现场实际需要配置STP备用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性能良好。配置原则如下:
(一)STP地面关键设备按现场运用数量不少于10%配备;工控机、显示器、打印机、交换机、应答定位器等设备,每个现场车间至少配置1套。
(二)STP车载设备按现场运用数量的20%配备,不同型号分别配置;每个现场车间至少配置一套互换配件和常用板件。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STP的正常运行和满足维护的需要,维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仪器仪表和工具,参见附件6。
第七节 技术支持
第六十二条 铁路局应定期检查STP供应商建立的专线、专号,以及24小时值守技术人员情况。
第六十三条 根据现场运用设备备品备件的情况,铁路局协同STP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储备,设备更新、换型应具有系统兼容性,保证备品备件的需求。
第六十四条 铁路局应组织STP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使用培训。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在相关合同约定,明确STP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对于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故障,STP供应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现场设备故障处置时,铁路局应及时通知STP供应商,保证快速响应、快速出动。
第五章 运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铁路局电务、机务处根据STP系统车/地设备装用和配置情况,公布装用STP车载设备的机车适用站场运用范围。机务部门据此合理安排使用机车。
第六十八条 机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机车大、中修计划通报对口电务段,STP车载设备的拆、装与LKJ同步实施。
第六十九条 正式启用的STP设备,不得擅自关机。对于STP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受限的调车防护功能,有关站段应根据受限技术说明制定相应的调车安全卡控措施。
第七十条 在STP控制区域调车作业时,机车乘务员按规定开机、设定STP车载设备。
STP设备运用中,机车乘务员发现故障,应立即停车并向调车区长(车站值班员)报告,按照无STP设备的有关作业办法办理后续调车作业。对于STP设备故障情况,调车区长(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并立即通知电务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STP设备故障时,电务人员应根据影响范围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登记停用相应设备。站场改造、计算机联锁或TDCS软硬件修改、STP软硬件和数据修改等施工,应根据对STP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登记停用有关STP设备。
第七十二条 机务、车务人员应将STP使用情况分别纳入交接班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三条 电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监测记录信息,以及车务、机务等部门的日常行车信息,定期进行测试和信息分析,检查STP设备质量和性能达标、软件和数据正确。STP车载运行数据分析结果涉及车务的内容应及时送交车务站段。
第七十四条 铁路局每年召开一次STP会议,总结分析本年度运用维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交流运用维护管理经验,提出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各铁路局应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STP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参照附件式样,结合设备实际及特殊作业、特殊线路等情况,编制数据提报表、试验验证检查表。
附件
1.STP维护管理界面
2.STP电务类基础数据提报表式样 3.STP车务类基础数据提报表式样 4.STP试验验证检查表式样 5.STP车载设备检修项目表 6.STP维修仪器仪表和工具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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